隐私权的保护
身处数字化时代,我们的大多数言行都变成了数据。移动支付信息、人脸识别记录、信用卡消费记录、论坛发帖记录、微博和朋友圈内容、交通违章记录、医疗记录、纳税记录甚至经过红绿灯路口的记录,都是足以“定义”个体的数据。一旦这些数据遭遇“人肉搜索”,轻则让当事人不堪其扰,重则可能变成“杀人不见血”的“子弹”与“飞刀”。
根据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6年通过的网络安全法等规定,“人肉搜索”已经被定性为一种违法和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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